公司招人谨防构成“就业歧视”

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

今年年初,90后小伙王涛通过网上投简历应聘某外国法人独资的大型包装公司吹膜机长职位,不久便收到了该公司面试通知。

王涛多次请假至该公司参加考核和面试,功夫不负有心人,最终王涛顺利通过了各项考核和多次面试,很快双方就工资待遇等入职条件达成了一致意见,王涛也果断辞去了原来的工作。随后,应该大型包装公司要求王涛至某医院接受入职体检,不想当日王涛接到公司通知,称其体检结果为乙肝“大三阳”,故公司拒绝录用。

一盆凉水彻底让王涛不知所措,多次与该公司交涉未果,自己还因此失去工作,王涛承受极大的心理压力和精神痛苦。最终,王涛难以忍受这种赤裸裸的就业歧视,将该公司诉至当地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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