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李某系新加坡人,于2011年6月13日至上海某银行担任私人银行部门副总、客户顾问,该银行为李某办理了就业证,并与李某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李某的工资待遇为:月基本工资人民币34,000元,房屋津贴12,000元。因李某经手的该银行某客户因涉嫌犯罪并潜逃被警方立案调查,2012年3月6日警方对李某以涉嫌窝藏包庇罪刑事拘留,2012年5月6日变更为取保候审。5月8日,李某即至某银行报到上班,次日,银行因内部调查需要,决定对李某带薪停职,并向李某出具了带薪停职通知,期限直至另行通知为止。带薪停职期间,李某因精神压力较大,患严重精神疾病,在家休养并定期至医院治疗。2012年12月4日,李某突然收到被告通过邮寄方式送达的“终止劳动合同”通知,银行通知李某自2012年11月30日起与其终止劳动合同。为此,李某提起了劳动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了仲裁裁决书,但李某和某银行均对仲裁裁决不服,并均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向黄浦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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