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搬迁会引发大量的群体性的劳动争议问题,最突出的便是劳动者因企业搬迁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能否获得支持的问题。经济补偿该不该支付关键在于企业搬迁是否适用《劳动法》第26条第三项、《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三项之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企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如何界定企业搬迁是否属于该法所规定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广东省、广州市、深圳市等地陆续出台了规范性文件就该问题进行了明确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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