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邮件作证据证明加班,能被采信么?

邮件作为定案依据应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具备证据的三性: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2、庭审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邮件收发主体的认可;3、邮件从电脑中获取的途径是否原始、客观。

劳动者张某以电子邮件为证据起诉某公司支付其休息日加班工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近日,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审结该案,对加班工资数额酌情进行支持,判决某公司支付劳动者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共5350元。

张某于2012年5月21日到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起止时间为2012年5月21日至2014年5月20日的劳动合同。2013年6月27日,张某离职。张某起诉称其工作期间其在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工作,要求公司支付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共计32735元。某公司称张某已休双休日、法定节假日,并提供了2012年5月至2013年6月的考勤表,考勤表记载原告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已休。张某对考勤表不予认可,同时提供了与考勤表记载内容相反的电子邮件工作记录,电子邮件显示张某在休息日、法定节假日收发工作电子邮件,为某公司工作。某公司对此电子邮件不予认可,但未提供证据证明该电子邮件记录的不真实性。

......

本文是 HR730 VIP 会员专属内容

请登录

成为VIP会员

  • 专栏 一周点击 TOP5
发表评论请登录 , 没有账号? 请注册
热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