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定时工作制”能否依据“旷工”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赵先生作为不定时工作制员工,无须依从标准工时制上下班并打卡。也就是说,对于适用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公司是不能使用考勤打卡来实施管理的。

“不定时工作制”能否依据“旷工”解除劳动合同?

案例简介

赵先生到现在的公司工作已经2年了,如今已经是公司的销售总监,公司把他列为高级管理人员,对他实行灵活的不定时工作制。最近,公司新来的、分管生产和销售的副总经理对他的工作方法有异议,多次提出批评意见。但是,赵先生从来不听,只是按照自己的习惯管理。1个月前,公司向他发出一份书面通知,要求他即日起每天按时上下班,而且必须打卡,否则按旷工论处。赵先生觉得这完全是公司副总经理在整自己,便赌气不理会公司的通知,继续按照习惯上下班。几天之后,公司对他作出了解聘决定,理由是他连续旷工,严重违反了员工手册的规定。公司的处理正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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