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劳务派遣用工单位调整用工方案备案办法
沪人社关〔2014〕464号
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第二十八条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2014年3月1日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数量超过本单位用工总量10%的用工单位,应当将超比例调整用工方案报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备案时间为本通告发布之日至2014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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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务派遣用工单位调整用工方案备案办法
沪人社关〔2014〕464号
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第二十八条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2014年3月1日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数量超过本单位用工总量10%的用工单位,应当将超比例调整用工方案报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备案时间为本通告发布之日至2014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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