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人与港澳台人员入境就业法律实务问题研究(五)

本文就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及其代表与劳务派遣问题,进行深入探讨。

五、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及其代表与劳务派遣问题

改革开放初期,1980年的《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以下简称代表机构)进行了相应的规范,此后1995年国家通过《关于审批和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实施细则》规定了代表机构的首席代表和代表的资格条件,确认外国人、港澳台人员以及在境外已经获得外国长期居住资格的中国公民和其他中国公民都可以担任首席代表或代表。但代表机构情况特殊,其首席代表和代表也属于境外机构员工,同样涉及就业证与劳动合同签订问题。《关于对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有关问题的函》(劳社厅函[2005]231号)确认代表机构的首席代表因设立机构而持访问签证入境,可凭访问签证到劳动保障部门直接办理就业证,凭就业证到公安机关申请居留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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