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管的N与2N

收入超过社平工资3倍以上的高管的N与2N不仅涉及基数上限问题,还涉及年限上限问题,更涉及是否合法解除终止以及用人单位内部微妙的管理平衡问题,所以有必要认真研究学习。

高管的N与2N

通常我们把经济补偿称为年资补偿,简称为N,与违法解雇对应的经济赔偿则简称为2N。收入低于社平工资3倍的普通员工的N与2N相对简单一些,金额也小些,而收入超过社平工资3倍以上的高管的N与2N不仅涉及基数上限问题,还涉及年限上限问题,更涉及是否合法解除终止以及用人单位内部微妙的管理平衡问题,所以有必要认真研究学习。

《劳动合同法》第47条第2款规定:“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这一规定俗称高管的“双封顶”,一是基数封顶于3倍社平工资,二是年限封顶于12年,也就是说补偿最多12个月工资。

可是,《劳动合同法》第97条第3款却又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这又衍生出了是否分段计算的问题。从法条文义来看,这一特别规定仅针对《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这意味着2008年1月1日之后新签的劳动合同并不适用此特别条款,收入超过社平工资3倍的高管的补偿办法应该完全套用前述“双封顶”原则。但司法实践中却产生了很多理解和操作问题,使得高管的经济补偿和经济赔偿问题更加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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