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通知金和经济补偿金,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但在实践中,很多HR会将两者混淆,甚至因此而引发劳动争议。
代通知金一词,据我所知,在劳动合同法出台之前,上海地方有相应的政策,国家层面上当时并没有相应的制度。当时北京是不支持代通知金的。劳动合同法立法时,可能考虑到上海地方的这一做法,更有实践意义,所以将地方实践,上升到了立法层面上。
一HR在与员工协商解除时,由于员工在公司工作时间不到两年,所以双方协商以两个月工资为标准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员工已经同意。后来HR在出协议时,在网上下载了一个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格式版本,拿来填写时,在写到公司向员工支付个月代通知金和个月经济补偿金一款时,很自然地写成了 1 个月代通知金和 1 个月经济补偿金。结果协议到员工手中之后,员工看到竟然还有代通知金这个项目,遂向HR提出来,要求在支付两个月经济补偿金的基础上,再加付一个月代通知金。双方遂发生争议。
固然这个争议跟格式文本有关,但跟这个HR不了解代通知金与经济补偿金两者的区别也是有很大关系的。如果这个HR很清楚地知悉两者区别的话,就不会再犯这种低级的错误了。
代通知金与经济补偿金有哪些区别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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