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96条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这意味着《劳动合同法》原则上统一适用于企业单位和事业单位,也为事业单位的改革留下了伏笔。
事业单位的改革困难重重,近期发布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终于迈开了艰难的一步,再次以国家层面正式立法的形式确认了聘用制度,细化了聘用制度的管理办法,明确了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变相废除了原来一直存在的事业单位的“编制”,再次体现了从身份到契约的社会进步。
从某个角度看,《条例》将《劳动合同法》最终落实到了事业单位,但《条例》的相关规定却又有别于《劳动合同法》,另有一些《劳动合同法》尚未涉及的内容,反过来会对企业单位人力资源管理产生巨大影响,以下几个方面的规定不能不引起企业单位及其管理人员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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