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eter、Stephanie、Robert……虽然身份证上是中文名字,但不少公司特别是外企的员工都为自己取了一个英文名。久而久之,在签署用工文本时他们也习惯在文件末尾签上这些“洋名”。然而,最近北京市一中院终审判决的一起劳动争议案,却使时尚的“洋签名”遭遇了尴尬。
宋女士2004年7月入职江森公司,双方先后签过三份聘用合同、两份劳动合同。2011年9月合同到期后,因江森公司不再续签,双方劳动合同终止。
宋女士为索要加班工资,最终与公司对簿公堂。在法院庭审中,宋女士出示了几年间多份说是由经理任某、马某、刘某分别签字的“加班记录表”,其中任某、马某签字为中文名,另一些为外文名“Rebeca”。但江森公司不认可“Rebeca”签字“加班记录表”的真实性,宋女士也未提交证据证明“Rebeca”为经理刘某。
海淀法院一审审理后确认有任某、马某签字的“加班记录表”的真实性,同时以宋女士未能提供证据证明“‘Rebeca’为刘某”为由,对有“Rebeca”签字的“加班记录表”不予确认。日前,北京市一中院终审维持了海淀法院的判决。
宋女士持加班表讨薪并未获全部支持,原因竟是因外文签名未被法院认可。那么,该如何确定外文签名、电子签名、他人代签名这些“非主流签名”的法律效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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