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入职了,就好像新鲜的血液流入了企业这个身体之中,在这股力量为企业发挥作用之时,切不能忘记为新招用的员工参加社会保险,笔者想借本文为广大用人单位介绍下这方面的注意点:
一、及时办理社保,避免入职风险
1、试用期必须缴纳社会保险
对于很多用人单位来说,理想状态下应当自用工之日起即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当然这也囿于各种客观条件无法完全实现,但在第一时间为劳动者办理参加社会保险的手续,这是《劳动合同法》和《社会保险法》对用人单位的一致要求。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不仅是用人单位的过错,一旦劳动者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还需承担不利的法律责任。因此对于部分用人单位“试用期不缴纳社会保险”的做法,是完全错误的。
2、及时办理社保能避免实时发生各类社保风险
从另一方面来讲,参加社会保险不仅仅是避免了员工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关系,更重要的是在参保同时,也转嫁了劳动者的工伤责任和医疗责任。因为我们知道,工伤的发生以及疾病的发病都是不能预料的。用人单位无法保证用工之日起,短时间内不会发生工伤,不产生疾病,因此一旦未及时参保,这些直接责任或由此产生的损失赔偿责任,都有可能由用人单位来承担。因此,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招用的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
二、办理入职后社保手续,需区分“新进”与“转入”
对于用人单位为招用的新员工办理社保手续,还应当认真区分应当办理那种手续。首次参保的员工应当办理“新进”手续,非首次参保的员工应当办理“转入”手续。若搞错的应当办理的类型,容易造成办理不成功,从而延迟办结期限,影响参保人员的应享待遇。
办理不同的手续,与劳动者是否在本市建立过社会保险帐户有着直接的联系。从一个劳动者是否在本市建立过养老保险帐户,能大致的了解到一个劳动者是否在本市参加过社会工作,从而印证劳动者的从业经验和工作记录;亦能反映出劳动者之前参加的社会保险帐号是否正确等等问题。
在实践中,我们会发现这样一些情况:(1)有些劳动者虽然有工作经历的记录,却无法办理“转入”操作,很多情况下是因为之前工作单位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2)有些劳动者谎称有过工作经历,却也无法办理“转入”手续,只因之前的工作经历可能是“纸上谈兵”。
所以我们建议用人单位在招用员工时,可以要求已经有工作经历的员工在上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的官网上打印个人权益记录单等凭证,一来确认劳动者的社保缴纳帐号,方便区分办理手续的种类;二来也可核实劳动者的工作经历。一般来说,凡是能够在网站上打印出帐户记录的,只需办理“转入”操作。此外,“新进”手续和“转入”手续在办理时所需要准备的材料和手续也是不尽相同的,笔者将在后文中进一步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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