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胜任工作解除向严重违纪解除的转化

从公司管理的角度,能够完善管理制度,合理合法节约用工成本,也是管理的趋势和方向,所以HR仍然要具备可以将部分不胜任工作的行为纳入到严重违纪的处理能力。

联拓有一家顾问单位,该单位在嘉庆有一个分公司,招聘了一批当地的员工。近两三年来,公司发现当地的员工,不愿意到外地出差提供服务,工作效率比较 低。分析发现,当地的收入低,但是当地的消费也低。公司为当地人提供的工资待遇,已经基本满足了员工的生活需求。所以员工不愿意为赚一点出差补贴而出差, 出差没有经济动力。同时当地员工懒散惯了,即使出差了,也往往因为工作效率比较低,受到客户的质疑,这更加重了当地员工不愿意出差的情绪。这种现象给了公 司很大的苦恼。老板有意解聘一批员工,当HR向老板提出来应当实行不胜任工作解除,并且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时,受到了老板严重的质疑:为什么这些员工这 样,还要向他们支付经济补偿金?

在劳动合同法的范畴内,基本上因为能力而解除员工的,都会有经济补偿金,因为品性而解除员工的,没有经济补偿金。但是事实上,能力与品性,这两个概念并不是非此即彼的两个概念,两个概念之间存在一定的模糊区域。

比 如员工不愿意出差,这一种行为,属于工作态度的问题,可以定性为能力范畴,但同时也可以定义为一种不服从公司合理安排工作的行为,属于一种轻微的违纪行 为。如果公司对这种行为进行了警告之后,仍然拒绝改正的,或者因为拒绝出差的行为,给公司造成的负面的影响,诸如耽误客户的工作安排,给公司造成了实际损 失等等后果,即可以认定为属于一种严重违纪行为。如果公司最终依据严重违纪行为解除了类似员工的劳动合同,一来可以警示存在同类行为或者抱有同类心理的员 工,促进公司的管理效果,二来也可以节约公司的用工成本,三来也可以提高老板的满意度,提高对HR工作效果的评价。

那么对于HR来说,如何才能做到将不胜任工作向严重违纪的转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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