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人身事故伤害导致赔偿风险
【案例】
刘某于 2011年3月作为在校大学生至甲公司处进行岗前实习,实习期间甲公司每月支付实习补助800元。2011年5月4日,刘某驾驶公司同事的燃油助动车外 出,发生交通事故,致刘某受伤,经鉴定为十级伤残。后刘某起诉甲公司,要求支付医疗费、住院伙食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精神损 害抚慰金、鉴定费总计15万余元。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刘某在甲公司处实 习,实际从事甲公司处销售顾问的工作,系甲公司之雇员。根据刘某、甲公司双方所提供之证据可以证明,刘某虽于当天休息,但为客户办理相关手续仍至甲公司处 工作。甲公司虽认为,刘某于工作期间外出系个人行为,但并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故对于刘某因工作期间外出而发生之事故,甲公司应承担相应之赔偿责任。 然对于刘某而言,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驾驶燃油助动车时亦应注意行驶安全,然刘某未尽到这方面注意义务,造成受伤事故发生,刘某本身具有过错,故 法院酌情确定甲公司对刘某的损失承担80%的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甲公司支付10万余元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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