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解析5种常见实习用工风险(二)

由于司法实践中“主张实习生”的举证责任由用人单位来承担,用人单位应当要求实习生提供相应的证件并予以核实合理确定实习期,而不能轻信“实习生”的单方承诺。

二、超期限实习构成“事实劳动关系”的风险

【案例】

沈某于2010年12月27日以实习生身份至某公司担任技术员。当日双方签订了一份《实习协议书》,实习期自2010年12月27日至2011年3月30日止(如毕业时间延误,则本协议自动顺延)。2011年2月18日沈某在工作中受伤。2011年9月19日沈某离职。

经查,沈某于2009年8月13日领取了劳动手册。2011年1月15日取得某高校的成人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后沈某申请仲裁要求确认2011年1月18日至2011年9月19日期间某公司、沈某存在劳动关系(备注:为工伤认定作准备)。

【法院审理】

法 院审理后认为,在校大学生毕业之前到用人单位实习,应属于教学过程的一部分,目的在于让学生接触社会,到用人单位进行社会实践。因此,接受实习生的用人单 位与尚未毕业的学生之间不建立劳动关系。基于此,沈某在取得毕业证书前与某公司之间未建立劳动关系。之后,沈某于2011年1月15日取得毕业证书,因 此,某公司、沈某均已符合劳动法规定的主体资格。并且,一方面,沈某在某公司继续从事有偿劳动,其提供的劳动是某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另一方面,某公司的 规章制度继续适用于沈某,并且对某公司进行劳动管理,以及支付沈某劳动报酬,故综合上述同时具备的各种情形,足以证明双方系建立了劳动关系。最终法院支持 了沈某的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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