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丁2011年自海外留学归来,一直想在上海找一份相关工作,能够使得学有所用。由于小丁的户籍不在上海市,在得知本市对海外留学留学回国人员来沪工作有申办本市常住户口相关政策后,小丁在找工作时特别在意用人单位是否能帮助办理落户手续。2012年1月,小丁应聘成功,与上海A公司签订了2 年期的劳动合同,单位在劳动合同中也承诺,帮助小丁办理落户本市的相关手续。2012年9月,A公司顺利为小丁办理海外人才落户手续,小丁成为了一个真正的“新上海人”。工作一年多后,小丁于2013年3月向A公司提出辞职,但A公司却拿出了当时签订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约定:“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落户手续的,劳动者需为用人单位工作至劳动合同期限届满;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提出辞职的,需一次性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人民币两万元整。”A公司补充解释到,为了帮助小丁落户,公司花费了大量的人力财力,按照合同约定,小丁应该为公司服务至合同期满,否则就是一种违约行为,应当由小丁来支付违约金。劳动合同中的白纸黑字让小丁傻了眼,小丁觉得公司确实为办理自己的落户手续尽心尽力,但自己也找到了更好的工作单位,一时面临两难的处境。一个问题在她心中产生:这样的违约金约定是否合理合法呢?如果要承担违约金,应当怎么来计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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