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终盘点:2013年的十大新法新规

1.《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2.《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四)》;3.《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4.《劳动合同法》修正案……

年终盘点:2013年的十大新法新规

1.《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2013年1月1日起,2012年11月21日上海市政府第156次常务会议通过的《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施行。2004年6月27日发布、2010年12月20日修正的《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修 改后的《办法》,调整了原来对一级至四级伤残工伤人员月伤残津贴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计发基数,由以全市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的托底办法,改为以公布最低标准 托底。同时,《办法》调整一级至四级伤残工伤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条件,明确用人单位和工伤人员以伤残津贴为基数一次性缴纳 基本医疗保险费至符合条件后,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办法》增加了对劳务派遣单位以及用工单位工伤保险责任承担的规定,明确工伤保险浮动费率责任由 用工单位承担;劳务派遣单位的从业人员在劳务派遣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工伤保险责任由劳务派遣单位或用工单位承担。

目前,本市工伤保险 制度对各类用人单位及其使用的各类职业人群实行全覆盖,即不分单位所有制性质,不分户籍和用工方式,都应当参加工伤保险。截至 2012年10月底,本市工伤保险参保人数已从2004年的693万人增加到895万人,其中农民工337.9万人。2004年至2012年10月,本市 参保人员发生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被认定工伤的有39.23万件,进行工伤劳动能力鉴定的27.31万件,累计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人数31.33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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