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撤销后的劳动合同处理

用人单位因业务调整、业务萎缩或者经营策略的改变等不同原因,经常会裁撤整个部门,从而导致所在部门的岗位都不复存在。此类情况是否会构成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用人单位能否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因业务调整、业务萎缩或者经营策略的改变等不同原因,经常会裁撤整个部门,从而导致所在部门的岗位都不复存在。此类情况是否会构成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用人单位能否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要回答上述问题,首先要看什么是客观情况。按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的规定,客观情况是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并且排除本法第二十六条所列的客观情况”。虽然劳动部在举例说明何为客观情况时并没有将部门撤销情形明确列出,但实践中司法部门对此类情形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也基本接受。

......

本文是 HR730 VIP 会员专属内容

请登录

成为VIP会员

  • 专栏 一周点击 TOP5
发表评论请登录 , 没有账号? 请注册
热门评论
匿名
尊敬的冯律师,假若原劳动合同中双方约定的工作内容指明了是从事A产品销售工作,该用人单位可否将员工分流到其他销售部门去的?若员工不同意分流,是否一定要支付N+1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2014年0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