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换身份职工”离职如何确定经济补偿

公司辩称曹某虽然从2006年3月开始在公司工作,但双方的劳动关系后来终止过,2008年10月曹某身份发生变化,由正式职工转变为派遣员工……最后,法院认定曹某经济补偿年限应从2006年3月起计算。

近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劳动争议案件。曹某为某知名房地产经纪公司店面经理,2006年3月起在该公司工作。

2012年11月,公司突然封闭了曹某的办公系统,将他辞退。曹某将公司告至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支付其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仲裁委未支持曹某的仲裁请求,曹某不服,向通州法院提起诉讼。

庭 审中,公司辩称曹某虽然从2006年3月开始在公司工作,但双方的劳动关系后来终止过,2011年7月双方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即使曹某需要支付解除劳动合 同经济补偿金,也应从2011年7月起算。经了解,2008年10月曹某身份发生变化,由正式职工转变为派遣员工,与一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经纪 公司也与该派遣公司签订了派遣协议。对此曹某称自己并不知情。当时经纪公司工作人员拿来一份与劳动派遣公司的劳动合同,强迫自己在上面签字,否则就得辞 职。

法官感到案件存在蹊跷,遂将该劳务派遣公司追加到诉讼中。经向其了解情况得知,虽然劳务派遣公司与经纪公司签订了劳务派遣协议,但这些 劳务派遣人员均由经纪公司提供,均是原工作人员,且签订协议前后曹某的工作岗位、薪酬标准未发生丝毫变化,且劳务派遣公司也未支付曹某经济补偿金。最后, 法院认定曹某经济补偿年限应从2006年3月起计算。

那么,实践中对于“转换身份职工”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应当如何确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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