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一起试用期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案在北京宣判,职工获赔8万元。
2012年10月25日,张铮与泰科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6个月。合同约定张铮担任北京地区区域销售经理,月薪14000元。同年12月28日,公司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单方解除张铮的劳动合同,且拒绝任何解释。
张铮申请仲裁,提出6项请求:1、撤销公司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继续履行劳动合同。2、支付2012年11月20日至12月29日被拖欠的工资 18505.7元及拖欠工资25%的经济补偿金。3、报销差旅费、交通费、通话费等费用。4、支付2012年12月30日至2013年3月26日的工资收入损失10万元及25%经济补偿金。5、支付年终奖励工资56000元及25%经济补偿金。6、公司向其赔礼道歉。
仲裁裁决:撤销公司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公司应按14000元的标准,支付张铮2012年12月30日至2013年3月26日的工资收入及相关赔偿费用;公司拖欠工资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补发,同时应加付25%经济补偿金。由于张铮的年终奖励请求证据不足,不予支持。公司不服诉至法院,最终,双方在法院主持下达成协议,由公司向张铮支付一次性赔偿8万元。
应当说,这一结局既有其必然性,又有其偶然性。
公司违法解除肯定要承担法律责任,但是一个月薪14000元、在公司工作只有两个月的劳动者,可以拿到8万元的赔偿,其中也存在一些“不确定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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