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养老保险补缴争议暂告平息

经过激烈角逐,《实施细则》终于在近期公布,补缴的问题最终胎死腹中,只留下了简单的一句:“关于养老保险补缴的具体办法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另行制定”。

受到广泛关注的《〈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2013年11月7日审议通过,将于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深 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受到广泛关注的原因在于2013年1月1日生效的《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 例》虽然规定“职工认为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两年内向市社保机构投诉、举报。投诉、举报超过 两年的,市社保机构不予受理”,但同时规定“本条例施行前,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未按照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超过法定强制追缴时效的,可以申请补缴养老保险 费,并自应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滞纳金分别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可谓一石激起千层浪,一时间议论纷纷。

根据《条例》的要求,“市政府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制定实施细则”,所以深圳市政府在《条例》施行前就草拟了《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并将该规章送审稿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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