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职首月不足月工作也应缴纳社会保险

其实除了职工的原工作单位或者后工作单位已经缴纳了相应社会保险情形外,不予缴纳的做法是不正确的。前文提到的小彬这样的例子,实践中时有发生,这不仅损害了劳动者的利益,也会相应地给单位的年度工资性收入申报工作带来不少的麻烦与困扰。

小彬今年8月27日到某公司正式报到,签订了两年期的劳动合同。9月初,小彬拿到了8月份的工资单,发现单位没有为其扣除8月份的社保费个人缴纳部分,于是向公司人事部询问。公司人事部告诉她,社保中心办理社会保险转入业务到25号为止,入职的当月无法办理社保申报了,所以将为其从9月份起缴纳社保。

对于入职首月或离职末月不足月工作的职工来说,很有可能存在着这样的情况,入职首月或离职末月职工拿到的是非全月工资收入。对于这种情况,很多用人单位往往采取了入职首月或者离职末月不予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做法。一方面,员工在公司工作首月或离职末月只有零星的几天,工资尚不足以代扣社保的个人承担部分;另一方面,社保经办机构也有每月的办理时限,月初和月末一般不属于办理期,实践操作上也存在一定难处。但这样的做法是不是合理合法呢?这样不予缴纳是不是存在法律风险呢?

笔者想告诉大家,其实除了职工的原工作单位或者后工作单位已经缴纳了相应社会保险情形外,不予缴纳的做法是不正确的。前文提到的小彬这样的例子,实践中时有发生,这不仅损害了劳动者的利益,也会相应地给单位的年度工资性收入申报工作带来不少的麻烦与困扰。笔者通过本文进一步举例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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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门评论
Eva
当月25日后入职的雇员,登记到社保系统,如果发生工伤,社保视同已经购买了工伤保险,只是从下个月开始缴交费用。所以不存在风险,除非雇主没有及时把新入职的雇员信息登记到社保系统。
2013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