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要点评析

新的《条例》已于2013年10月1日生效。该《条例》不仅吸收了近年来一些地方立法成果,也针对一些实务中的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解决方案。笔者现针对新《条例》要点简要评析如下。

2013年8月1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修订了2002年1月1日生效的《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的 《条例》已于2013年10月1日生效。该《条例》不仅吸收了近年来一些地方立法成果,也针对一些实务中的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解决方案。笔者现针对新《条 例》要点简要评析如下:

第11条 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的个人信息予以保密,除依法应当公开的内容外,未经劳动者同意,不得公开或者利用其个人信息。

评 析:这是第一次通过立法明确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个人信息的保密义务。依法应当公开的情形不多,常见的是应法庭要求而提供,所以HR招聘时对候选员工的背景调 查一定要小心,一方面是招聘时要候选员工同意背景调查,另一方面是原用人单位也需要在职员工同意公开相关信息,不然有可能被理解为违反此条规定,毕竟“个 人信息”的范围会有理解分歧。也就是说,任何单位招聘员工时最好让员工同意单位对其过往的经历进行核实调查的同时,也让员工签名确认同意单位对将来新单位 的调查披露其“个人信息”。

第12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接受上岗前培训、学习的,劳动关系自劳动者参加之日起建立。

评析:这条吸收了今年5月1日生效的《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的成果。

国 内地方劳动立法有一个相互吸收的特点,所以任何一个地方法规出台,都会影响后面的地方立法。此前深圳的劳动立法敢为天下先,创设了许多适应当时条件的规 定,也为许多地方立法甚至《劳动合同法》所借鉴,遗憾的是在《劳动合同法》生效后深圳自行废除了此前的《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合同条例》,在劳动立法方面有所 滞后,虽然另立了《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但主要还是靠法院系统内部纪要解决实务问题。大家寄以重望的《深圳经济特区集体协商条例》一拖三 五年,估计近期也出不来,就是出来了也可能给不出理想的解决方案。

第15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解除或者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三个月内,再次与劳动者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视为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评析:这条源于深圳,却比深圳的强硬多了。一是期限只给了3个月,二是没有除外情形,这不是鼓励用人单位永不录用么?劳动者的就业权如何平衡?立法者到底是想多了还是想少了?

第16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续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延长劳动合同期限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

评 析:这条也源于深圳,也比深圳的强硬多了,同样无视劳动者的就业机会和用人单位实际上确实存在一些工作需要延长的可能性。而且,立法者可能没搞明白变更与 延长、续订之间的法律关系,所以文字表述上也不够周延:如果是劳动合同期满前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是否不构成违反条规定?

第17条 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但是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安排下继续提供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自劳动合同期满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超过一年不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的,视为与劳动者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评析:《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5条、第6条、第7条对相关情形有明确规定了,无需再行立法,而且这样掐头去尾的表述至少可能让人误解为用人单位只能续订劳动合同。

第21条 劳动合同履行期间,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投资人等事项,以及劳动者变更姓名的,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相应条款,但是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评析:确实不少用人单位在名称变更后遇见了劳动合同是否需要换签、是否需要变更相关条款的困难,主要是担心员工不理解或误会,所以此条进一步明确“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相应条款”有助于解决此类问题。

第26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可以中止: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以书面形式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因涉嫌违法犯罪被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因不可抗力致使劳动合同暂时不能履行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中止期间,劳动关系保留,劳动合同暂停履行,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报酬并停止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合同中止期间不计算为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劳动合同中止履行的情形消失,除已经无法履行的外,应当恢复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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