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合同与集体协商

仅靠政府单方的热情是不可能实现真正的集体协商和集体谈判的,因为我们国家一直没有明确劳动者的罢工权,所以在劳动者与企业协商不果的情况下没有相应的救济途径,规定向劳动部门申请调解简直是搞笑。

《广东省企业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集体条例》)重新包装了一下,再次登场征求意见,一时间热议纷纷,连高端大气上档次的南方都市报都就此刊发了社论。

实话说,《集体条例》至少目前来看没有什么新意,无外乎把走投无路的《广东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民主条例》)中的“工资集体协商”这一章放到里面,同时再抄抄《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以下简称《和谐条例》)和《深圳经济特区集体协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协商条例》)里的一些东东。《集体条例》和《民主条例》都是广东省人大搞的,当时各有定位,但是《民主条例》一直以来争议不断,又碰上了金融危机,再加上港人反应激烈,最后无疾而终,所以只好又把《集体条例》捡回来,集中力量搞工资集体协商这一块。可是,深圳在这个方面明显是走在前面了,不仅有此前的《和谐条例》,而且《协商条例》也搞了好几年了,也到了三读阶段,但还是时断时续,前景不明。

撇开前面复杂曲折的立法进程不谈,笔者认为以下两个问题是企业最关心的:一是企业是否必须签订集体合同?二是集体协商不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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