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生育保险的“小时代”

无论对于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来说,也许这个时间也追不上政策频繁变化的“小时代”即将过去,但第一时间把握劳动法律变化的脉搏,了解相关法律和政策的新老交替,更能让人体会到每一点滴享受劳动法权益的乐趣。

佳佳是一名在本市工作五年多的外来从业人员,在这五年多时间里她的生活发生了很大的改变:一来,佳佳原户籍在浙江农村,因政府项目进行土地征收,她 的“非城镇”户籍于2011年12月转变成“非城镇”户籍;二来,在上海工作岁月里,认识了她现在的丈夫,成家立业并于2013年5月生育了健康的宝宝。

自 2011年7月以后,佳佳的工作单位就按照《社会保险法》和上海市其他的相关规定为她缴纳了上海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公司同事告诉她,参保的外来人员只要 工作期间生育的,也可以到就近的社保机构申领一笔可观的生育保险金。但佳佳在前往社保中心申请生育保险待遇时,却被告知因单位为其办理的是非城镇户籍的 “三险”,不属于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象。错综复杂的各种生育保险政策让佳佳疑惑不解,于是向公司提出了异议。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 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的正式实施,近几年上海市社会保险制度也在不断替换更新,从业人员领取生育保险待遇的政策因人因时而 异,随着生育时间的节点而发生变化,也演绎着生育保险的“小时代”。就本市近几年而言,生育妇女缴纳社会保险费累计满一年的,分别按以下计算标准: (一)2011年6月30日之前。月生育生活津贴计发基数按本人生产当月的城镇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计发。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妊娠不满7个 月早产的,按3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条件的,增加1个月;难产的再增加0.5个月;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0.5个月。 (二)2011年7月1日-2012年4月27日期间。由于《社会保险法》的正式实施,从业妇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基数标准发生了变化,由本人的缴费基数变 为了为本人生产或者流产当月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此期间较以往,待遇计算基数标准发生了改变,但计算时间标准不变。(三)2012年4月 28日至今。2012年4月28日,《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正式颁布实施,其中将生育妇女的基本产假调整为98天。生育生活津贴基数标准不变,但时间 标准由“月”精确到了“日”,按照女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天,确定日待遇后,再乘以应享受的产假天数计发。

那么本文之前提到的佳佳为何不能申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呢?她生育期间的待遇应当由谁支付,怎么计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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