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养老保险缴纳基数的设计与选择

如果不是按月发放的待遇并不构成“上月工资总额”,无需缴纳养老保险,养老保险缴纳基数就有了设计的空间,也就有了选择的余地。

依法缴纳养老保险是当然的法定义务,难道还可以有选择?不是不能协商不缴么?不是不足额缴纳还要补缴么?

1999年国务院发布的《社 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早就规定: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保法》)则再次明文规定: 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与此同时,《社保法》还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 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应该说,法律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缴纳养老保险,具体比例则按各地地方规定执行,但具体到缴纳基数则尚有讨论空间。不过千万别搞错了,不是你有权选择缴还是不缴,只是根据深圳自己的特区立法进行缴纳基数的设计。

一 直以来,养老保险的缴纳牵动着各方利益,不仅事关国家,也事关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养老保险缴纳要点一是比例二是基数,所以各方都关注这两个问题。比例各地 自有规定,深圳算是最低的,《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今年元旦生效后,用人单位给户籍员工的缴纳比例也只是14%,仍然远低 于国内其他地区缴纳标准。但是,深圳的用人单位还是抱怨负担沉重,毕竟最低工资年年涨、社平工资年年加;无独有偶,深圳的劳动者也觉得缴纳养老保险费用 大,缴纳积极性不高,甚至有劳动者主动要求不缴。近期某媒体人还宣称“低收入者放弃社保换工资系理性行为”,要不是现在不允许退保,估计会有更多的非户籍 员工离开深圳时要求退保。

在养老保险缴纳基数的问题上,原《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以员工的月工资总 额作为缴费工资”、“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按国家有关规定计算”。从这些规定来看,缴纳基数的基础是劳动者的“月工资总额”,所以当时的空间是利用1990 年国家统计总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及其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进行“薪酬福利化”,简单地说就是把收入不做成工资,而是做成福利,这样就避免了缴纳养 老保险。不过2009年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一文下发后,绝大部分福利被纳入了工资体系,自然也就没有了空间。

为 了平衡各方利益,深圳市在提高用人单位养老保险缴纳比例的同时,悄悄地把缴纳基数这个口子打开了。新《条例》一方面规定“职工每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 费基数为其上月工资总额”,另一方面规定“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为用人单位按月发放的劳动报酬”。前后一对比,大家可以发现:如果不是按月发放的待遇并不构 成“上月工资总额”,无需缴纳养老保险,养老保险缴纳基数就有了设计的空间,也就有了选择的余地。从《社保法》的规定来看,新《条例》并没有作原则性突 破,只是明确了具体的标准而已,仍属可以接受的范围。从操作层面上看,只要不是按月发放的待遇,比如年终奖、半年奖、季度奖、过节费、双薪,都无需缴纳养 老保险了。此外,双月交替发放交通补贴、全勤奖也一样可以回避养老保险的缴纳,同时又不影响劳动者实际收入和纳税成本。所以,从这个角度上看,深圳养老保 险缴纳的基数确实是可以设计和选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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