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比例不宜“一刀切”

目前“三性”立法已尘埃落定,唯独“派遣比例”至今是个未知数。假定人保部预期规定一个明确数值的“派遣比例”,则从司法、执法角度必须考虑如下相关问题。

2012年12月28日,备受关注的《劳动合同法》完成首次修订,并将于2013年7月1日实施。新法的最大亮点在于对“劳务派遣”这一用工方式进 行严格限定,不仅派遣岗位必须满足“三性要求”(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同时派遣用工亦不能超过一定的“比例”。目前“三性”立法已尘埃落定,唯独 “派遣比例”至今是个未知数。

劳务派遣比例仍是个未知数

修改后的《劳动合同法》第66条明确规定,“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鉴于此,派遣比例有待于人保部另行规定。

2013 年1月23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下发了《关于贯彻实施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严格规范劳务派遣的通知》,通知称,“为确保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有效实施,部里 正在研究制定《劳务派遣规定》”,因而,万众瞩目的劳务派遣比例有望于《劳务派遣规定》中加以落实明确。然而,距离新法实施(2013年7月1日)已仅 剩1个多月,《劳务派遣规定》仍未见真身,甚至未能公布草案。

一刀切的比例限定将遭遇执法尴尬

由于企业用工方式的复杂性以及用工状态的流动性,确定劳务派遣比例并非易事。假定人保部预期规定一个明确数值的“派遣比例”,则从司法、执法角度必须考虑如下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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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门评论
匿名
洪律师你好,问您一个问题,我就是一名派遣人员,我们公司的一半走势派遣人员,公司的主要收入都是我们派遣人员在外干活,但是工资少的可怜,员工一年能开10万,我们等多就3、4万,而且我们周六周日从来都没有过双薪,法定假日也从没发过三薪,公司是否违背了劳动保护法?怎样维权?请指点。
2013年0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