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步伐不断加快,我国涉外劳动用工的数量也日益增加。涉外劳动关系的当事人发生争议时,究竟是适用国内法,还是国外法(含域外法,下同),抑或可以由当事人双方自行约定适用哪国法律,上述问题是众多用人单位,尤其是外资用人单位在涉外用工中所不能回避的法律问题。
要解决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首先要解决什么是涉外民事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称“《解释》”)第一条规定:“民事关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一)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公民、外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无国籍人;(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三)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四)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五)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的其他情形”。由此可以看出主要产生涉外劳动关系的是主体涉外和法律事实涉外。主体涉外情形是显而易见的,既包括用人单位涉外也包括劳动者涉外;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涉外可以简单理解为劳动合同签订、变更和解除终止这些行为发生在境外。至于标的物涉外,因劳动关系只涉及劳动行为这一对价标的,不涉及标的物,所以正常情况下不会有标的物涉外的情形。当然了,通常说的涉外也包括港澳台(台湾比较特殊,但也应该类比适用),《解释》第19条对此进行了明确: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参照适用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