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小坤 专栏

新《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要点评析

江苏省人大2013年1月15日修订通过了新的《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新《条例》有不少新规定,既体现了这几年经验和认识,也代表了某种方向和意见。

江苏省人大2013年1月15日修订通过了新的《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新《条例》有不少新规定,既体现了这几年经验和认识,也代表了某种方向和意见,无论是否新《条例》适用对象、适用区域,都有研究学习的必要,毕竟这是《劳动合同法》出台后第一个正式系统修订的地方法规,对一些长期争论的问题提供了自己的答案。笔者现针对新《条例》要点简要评析如下:

第13条第2款: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参加上岗前培训、学习的,劳动关系自劳动者参加之日起建立。

评析:这款规定用于堵漏洞,避免用人单位以培训学习的名义“坑爹”。不过笔者见过要求劳动者具备某种资质证书的情形,要取得证书就得参加社会上一些机构的培训并通过考试,这种培训学习就难以适用此规定了。

第14条:企业停产放长假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离岗休养人员以及其他协商保留劳动关系的不在岗人员,同时与新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从事全日制劳动的,应当将其与原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情况告知新的用人单位。双方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可以对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作出例外约定。

评析:放假、内退、协保人员的规定源于上海,当作特殊劳动关系对待,实际上是承认双重劳动关系的一种例证,不过江苏可以“例外约定”则突破了《劳动合同法》,难道是为了鼓励招用此类劳动者?

第15条第2款: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须停工治疗的,在规定的医疗期内,试用期中止。

评析:这个问题早已有之,近几年越来越多,很有必要进一步规范。江苏规定为“中止”还算比较合理,值得借鉴。

第17条:按照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约定,劳动合同期满后自动续延的,视为双方连续订立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延长劳动合同期限,累计超过六个月的,视为双方连续订立劳动合同。

评析:实践中确实有不少自动续延的情形,这是商业合同的习惯,现在看来此路不通,偷不得懒了。第2款的规定源于深圳,以免一再延长损害劳动者利益,不然用人单位签一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就可以利用这个办法实现终身雇佣而随时可以“期满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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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小坤
律师,法学博士,广东瀚诚律师事务所主任

广东瀚诚律师事务所主任,法学博士

著名劳动法专家:长达20年的劳动法从业经历,曾任深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首席劳动仲裁员,深圳市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主任;深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委员,参与众多法律法规的起草工作。现任深圳市总工会建设和谐劳动关系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

资深的从业经历:担任众多500强企业在华法律顾问,处理过逾千起劳动争议。

深厚的学术背景:法学博士,深圳大学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研究所研究员。

丰富的授课经验:主讲数百场劳动法规相关的培训与大型会议。

工作经历

彭律师是广东瀚诚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

彭律师担任众多知名企业法律顾问(其中包括平安保险集团、平安银行、华为、华强集团、粤港供水、华丝股份、长城国际、艾默生电气、雅达电子、深日油墨、柯尼卡美能达、埃赛力达、奥兰若、艾奕康、赛尔康、科博贸易、利丰采购、黛丽斯、爱斯福电讯设备等),处理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产生的,尤其是涉及劳动关系方面的各类法律问题,接受法律咨询并提供法律意见,审查修改起草劳动合同、内部管理制度及法律意见书等各类法律文件,代理客户在各级仲裁庭和法院参与劳动纠纷、合同纠纷以及知识产权纠纷等仲裁和诉讼活动,处理过逾千起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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