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劳动合同法>的决定》。修改后的《劳动合同法》将于2013年7月1日起实施。江三角律师事务所研发资讯中心对修改内容解读如下:
一、提高设立的条件(第五十七条)
1.劳务派遣单位从登记设立变为行政许可设立。
2.注册资本由50万提高至200万。
3.且须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二、进一步明确“同工同酬”原则(第六十三条)
同工: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
同酬: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
无同类岗位: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三、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 (第六十六条)
1.劳务派遣用工的地位:是我国企业用工的补充形式。
2.劳务派遣的适用范围:只能适用于“临时性”、“辅助性”或“替代性”岗位。
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
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
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值得注意的是,相比其他两类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的界定缺乏操作性,将成为日后争议的焦点。
3.劳务派遣用工总量:应当严格控制,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待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四、加重了违反劳务派遣规定的法律责任(第九十二条)
1.增加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法律处罚:责令停止、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2.增加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处以罚款。
3.提高对劳务派遣、单位用工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逾期不改的罚款数额: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