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乎在《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公布的同时,《〈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送审稿)》(以下简称《实施细则(送审稿)》)也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真是热闹得很。
刚好也有客户问我,深圳养老保险到底怎么补?客户问的问题可多了:用人单位在深圳应缴养老保险之日是从何时开始的?第五十一条提到可以补缴是强制执行的吗?企业不补缴有何风险?如必须补缴,是规定在2年内补缴吗?如从2013年起超过2年员工都没有提出,企业还有被追缴的风险吗?补缴的养老保险基数是按什么标准?已经离职的员工还可以向曾用人单位为其追缴应缴而未缴的养老保险吗?补缴费用是由员工与企业共同缴纳的吗?
是啊,这可是个大问题。《条例》仅仅是简单的一句话:本条例施行前,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未按照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超过法定强制追缴时效的,可以申请补缴养老保险费,并自应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太多细节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