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小坤 专栏

《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的奖励与保障

“职工实行晚育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除按国家、广东省有关规定享受假期优待外,女方增加产假十五天”,这一规定使得深圳的产假又额外增加了15天,这样算来一般情况下产假会达到163天。

《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也是历经多次波折,终于得以通过,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第4章专门规定了“奖励与保障”,其中不少规定有所突破,同时也给用人单位带来了新的困惑。

《条例》第35条规定“职工实行晚育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除按国家、广东省有关规定享受假期优待外,女方增加产假十五天”,这一规定使得深圳的产假又额外增加了15天,这样算来一般情况下产假会达到163天,其中基本产假98天、独生子女假35天、晚育假30天。要是难产,按广东省的规定再加30天,可以达到193天。这算是个突破吧,但女员工多的用人单位,多少有点暗暗叫苦吧。

《条例》第36条第2款规定“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本市户籍人口,从发证之日起至子女十四周岁止,由市、区人民政府发放独生子女保健费。独生子女保健费的标准、具体发放方式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这更应该是突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规定:“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属于职工和城镇居民的,从发证之日起至子女十四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十元,并可给予适当奖励。独生子女保健费和奖励金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职工以外的其他人员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解决”;而深圳此前的《深圳经济特区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则规定“夫妻双方是在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员工的,每月发给不低于30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从发证之日起至子女14周岁止,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50%;一方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企事业单位员工,另一方是无业人员的,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企事业单位员工所在单位全部负担;双方是无业人员的,由街道办事处统筹解决”。如此一来,独生子女费由政府直接发放,回归了国家福利的属性,企业也终于解放了。不过问题马上来了:企业真的可以不再发放独生子女费么?仔细一看,麻烦大了:《条例》只管本市户籍员工!其他员工呢?按《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发?发还是不发?估计用人单位最后还是得按省里的标准给非户籍员工发。这样又产生了一个新问题:用人单位如果为了保持一致而统一继续发,给户籍员工发的是什么钱?是工资还是福利?如果是福利,已经没有法律依据了;如果是工资,还得交社保,而非户籍员工发的钱则可以按省条例的规定理解为法定福利,怎么看怎么别扭。此外,用人单位如果是设在深圳的分公司,套用深圳的条例,就可以不发户籍员工的独生子女费;而反过来深圳总公司设在各地的分公司,却要适用当地的规定,如果规定不同,又是打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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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小坤
律师,法学博士,广东瀚诚律师事务所主任

广东瀚诚律师事务所主任,法学博士

著名劳动法专家:长达20年的劳动法从业经历,曾任深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首席劳动仲裁员,深圳市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主任;深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委员,参与众多法律法规的起草工作。现任深圳市总工会建设和谐劳动关系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

资深的从业经历:担任众多500强企业在华法律顾问,处理过逾千起劳动争议。

深厚的学术背景:法学博士,深圳大学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研究所研究员。

丰富的授课经验:主讲数百场劳动法规相关的培训与大型会议。

工作经历

彭律师是广东瀚诚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

彭律师担任众多知名企业法律顾问(其中包括平安保险集团、平安银行、华为、华强集团、粤港供水、华丝股份、长城国际、艾默生电气、雅达电子、深日油墨、柯尼卡美能达、埃赛力达、奥兰若、艾奕康、赛尔康、科博贸易、利丰采购、黛丽斯、爱斯福电讯设备等),处理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产生的,尤其是涉及劳动关系方面的各类法律问题,接受法律咨询并提供法律意见,审查修改起草劳动合同、内部管理制度及法律意见书等各类法律文件,代理客户在各级仲裁庭和法院参与劳动纠纷、合同纠纷以及知识产权纠纷等仲裁和诉讼活动,处理过逾千起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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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律师拥有武汉大学法学博士、西安交通大学法学硕士及武汉大学法学学士学位,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经济师资格、企业法律顾问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