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2013年1月1日生效,剩下没几天了才公布正式文本,落款日期却是2012年11月29日,算是中国立法特色吧。
综观全文,感觉《条例》试图寻找各类平衡点。
首先体现在缴纳主体上。《条例》第4条规定“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要具有本市户籍,才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可是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规定(劳社部发[2003]12号文)没有户籍限制啊,看来深圳是咬紧牙关,不打算放开,估计是担心这类人员不好管,而且将来加重养老支出。这种平衡可要不得,完全是立法歧视,更是有违国家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明文规定“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何来户籍要求?
其次体现在缴纳比例上。《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养老保险缴纳比例调整至13%(其实是14%,毕竟还有一个点的强制性补充养老保险),这是深圳用人单位意见最大的地方,但也没有办法,谁让国家规定养老保险转移过程至少要12%呢?原来深圳的规定是10%,加上强制性补充养老保险也才11%,入不敷出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