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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与终止劳动和经济补偿金疑难问答(五)

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所加付的“一倍工资”是否计入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企业筹备阶段中的工作年限是否应计入“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对于离职时签订的经济补偿协议,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是否可以反悔?

Q11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所加付的“一倍工资”是否计入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

A11:不包括。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实践中,常遇到问题是,用人单位在支付离职经济补偿金时确定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时,是否要加付的“一倍工资”计入到“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之中呢?

从“双倍工资”的性质来看,多支付的“一倍工资”是为了督促用人单位及时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其具有“惩罚性质”,因此不再应当作为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否则会导致用人单位重复接受“惩罚”,有违公平。因此,用人单位在支付计算经济补偿金时,只须以一倍工资作为计算基数即可。赔偿金的计算,也应遵循上述原则。

Q12企业筹备阶段中的工作年限是否应计入“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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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合伙人陆敬波,知名劳动法专家、讲师、上海市劳动人事争议兼职仲裁员、上海财大、上海大学等四所高校的兼职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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