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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与终止劳动和经济补偿金疑难问答(二)

劳动者因达到退休年龄而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用人单位能否以劳动者未办结工作交接为由拒绝支付经济补偿金?

Q5:劳动者因达到退休年龄而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A5:不须要支付经济补偿。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任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该条规定将“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而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排除在外。因此,对于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而终止劳动合同单位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Q6:用人单位能否以劳动者未办结工作交接为由拒绝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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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合伙人陆敬波,知名劳动法专家、讲师、上海市劳动人事争议兼职仲裁员、上海财大、上海大学等四所高校的兼职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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