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来一补”是指来料加工、来样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是改革过程中的产物,但严格意义上讲这类“企业”其实只是外方在中国经过特别许可而设立的一个分支机构,一个部门。
近来国际国内经济形势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三来一补”企业都被要求转型。所谓转型,就是不再办“三来一补”,直接注册成立为独立法人企业,作为特定历史产物的“三来一补”企业走到尽头了。
在转型过程中,却产生了意想不到的波折,不少员工要求“三来一补”企业支付年资补偿,要求“买断”,甚至因此引发了不少激烈的冲突,给转型工作带来不小的障碍,所以是否需要补偿一事成了此类企业不得不面对的问题。
政府显然也关注到了这个问题,甚至内部下文,提出了“原地不停产转型”的新概念,并明确确认:“此种情况建议用人单位可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理由是《劳动合同法》第33条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根据此条文的精神,用人单位事项变更,只要不影响劳动合同的继续履行,都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关支付经济补偿的范畴”。而且深圳市劳动行政部门也下发纪要,对“三来一补”企业升级转型过程中的劳动关系处理问题作出如下规定:“三来一补”企业升级转型后,企业如果承接了原企业的权利义务的,则双方应当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员工以企业升级转型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