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等级 |
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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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 |
伤残津贴 |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
工伤后社保缴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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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至四级 |
劳动者退出工作岗位,劳动关系保留 |
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直至工伤员工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津贴少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养老保险待遇少于津贴的,由基金补足)(一级为90%本人工资,二级85%,三级80%,四级75%) |
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一级为27个月本人工资,二级25个月,三级23个月,四级21个月,五级18个月,六级16个月,七级13个月,八级11个月,九级9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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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医疗保险费 |
五至六级 |
保留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
用人单位难以给员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放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少于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五级为70%本人工资,六级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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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与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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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至十级 |
劳动关系正常 |
合同期满,或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参见各地规定) |
用人单位与职工个人根据工资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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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亡 |
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
用人单位在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后,就应当依据相关规定支付各种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