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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续)

工作应酬、企业年会上因喝酒发生伤亡,能否认定工伤?因长期应酬喝酒导致疾病能否认定为职业病?员工在工间休息期间发生意外事故,能否认定工伤?

Q5:工作应酬、企业年会上因喝酒发生伤亡,能否认定工伤?因长期应酬喝酒导致疾病能否认定为职业病?

A5:2011年1月1日实施的新《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明确规定,职工因醉酒导致工伤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因此,无论是因维系业务陪客户喝酒或是员工、领导敬酒培养感情,都不能被认定作工伤。

同时,我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必须是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所列的职业病,具体包括十大类,分别为:1)尘肺:硅肺、煤工尘肺等;2)职业性放射病:外照射急性放射病外、照射亚急性放射病、外照射慢性放射病、内照射放射病等;3)职业中毒:铅及其化合物中毒、汞及其化合物中毒等;4)物理因素职业病:中暑、减压病等;5)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炭疽、森林脑炎等;6)职业性皮肤病:接触性皮炎、光敏性皮炎等;7)职业性眼病:化学性眼部烧伤、电光性眼炎等;8)业性耳鼻喉疾病:噪声聋、铬鼻病等;9)职业性肿瘤:石棉所致肺癌、间皮癌、联苯胺所致膀胱癌等;10)其他职业病:职业性哮喘、金属烟热等。因此,喝酒应酬导致的疾病并非我国法律所规定的职业病,亦无法享受职业病待遇。

Q6:员工在工间休息期间发生意外事故,能否认定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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