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修订草案)》国庆前提交省人大一审,再掀波澜,其中拟禁止对劳动者实施罚款、扣减工资经济处分的规定再度成为热点。
《广东省劳动监察条例》(修订过程中才增加“保障”两字)系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地方法规,省人大决定根据新的形势进行修订,但在此过程中拟禁止对劳动者罚款的规定却引发了激烈的争论。
2008年发布的《征求意见稿》并没有禁止对劳动者罚款的规定,但2011年的《修订草案稿》第64条中增加了这样的规定:“用人单位通过制定规章制度等方式对劳动者实施罚款经济处分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每人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笔者现在手里没有找到最新的《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修订草案)》,但据说最新的《修订草案》与数月前的《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修订前后对照稿)》内容基本一致,《修订前后对照稿》第52条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了经济处分内容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实施经济处分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已经实施经济处分的人数每人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允许罚款,还是不允许罚款,还真是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