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镇波 专栏

生产搬迁涉及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与企业转产

企业生产搬迁大多数情况下并非简单的生产经营地点变更,往往是继续保留原企业,只是将部分或大部分生产线转移到经营成本更低的内地或者国外,由此一来,将无可避免地涉及到员工安置问题。

随着国家产业转移升级政策的大力推行,再鉴于近年来用工成本、税收成本、土地成本等各项企业成本的不断攀升,致使不少劳动密集型企业已不得不考虑进行生产搬迁。企业生产搬迁大多数情况下并非简单的生产经营地点变更,往往是继续保留原企业,只是将部分或大部分生产线转移到经营成本更低的内地或者国外,由此一来,将无可避免地涉及到员工安置问题。

所谓员工安置问题其实主要就是解除劳动合同给补偿的问题,因为绝大部分员工基于家庭、生活等因素的考虑,往往不愿意跟随企业一起搬迁,在此情形下能够与员工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当然是上策,但若员工超出法律规定“要价”过高,在企业不能承受的情况下,可能就要考虑单方解除的出路了。众所周知,现在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合同的条件非常严格,必须要有法定理由,否则将会构成违法解除,而生产搬迁应该套用哪条法定解除理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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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镇波
律师,广东瀚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著名劳动法专家:善于灵活合法处理劳动纠纷,擅长事前预防劳动社保法律法规风险,降低用工成本、减少劳动纠纷、保护商业秘密。曾任深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资深劳动仲裁员,获“广东省优秀劳动仲裁员”、“深圳市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


资深的从业经历:长达10年的劳动法从业经历,长期担任审理组长,审理劳动争议案件2000余宗。担任多家知名企业的法律顾问,其中包括利丰贸易公司、中粮集团深圳公司、赛格晶端显示器公司、先进微电子公司等,并曾为众多机构、企业提供劳动法律法规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