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纪要》规定: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属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社会保险方面发生的争议,劳动人事仲裁机构对此作出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点评与解读:终局裁决是劳动争议的特色,也因此产生了无数新的法律问题,仲裁系统和法院系统为此经常开会研究,仍然挂一漏万。本款规定强调工伤等社保待遇纠纷即使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的金额,仍然一裁终局。
《2012年纪要》规定:劳动人事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书已载明该裁决是否属于终局裁决,当事人在诉讼中又对有关终局裁决、非终局裁决的认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点评与解读:这得分两类情形,一是本属终局而写成了非终局,双方都有权起诉,劳动者不服,法院也不予审理。劳动者无所适从,不知道找哪里去说理了,难道只能找劳动仲裁委主任,要求他们自己撤销裁决?可是这是《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之前的规则,《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颁布后只有用人单位有撤裁申请权,这个问题确实没有答案。另一情形是本属非终局,写成了终局,用人单位不服。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就要以“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为由向中级法院申请撤裁,不然劳动者不服仲裁起诉到一审法院的话,用人单位连抗辩的机会都没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