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小坤 专栏

《2012纪要》要点点评与解读(四)

采纳“北派观点”的这一规定出台后,用人单位不得不面对大量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不得不面对大量“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仲裁和诉讼,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管理问题日益突出。

《2012年纪要》规定:劳动者依法请求用人单位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人事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将仲裁或诉讼请求变更为确认双方已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拒不变更的,劳动人事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不得直接判令双方当事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可以依法确认双方当事人已存在事实上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关系,并参照原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内容。(第十六条)

点评与解读:这条规定了一个仲裁诉讼技巧,操作中需要予以注意。仲裁和法院系统现在认为他们无权强迫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内部观点之一认为如果判决签订会无法强制执行),只能做确权之诉,所以规定劳动者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应当行使“释明权”,要告知劳动者变更请求为“确认”双方已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创设出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关系”这一新概念。而参照原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却是以另外一种方式肯定了岗位终身制,显然与本《纪要》的第20条相矛盾。

签订一事仲裁和法院系统认为不宜干预,解除或终止呢?笔者经常见到劳动者申请“解除劳动合同”的仲裁和或诉讼请求,甚至《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还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终止合同的”,“劳动合同即告终止”。解除或终止均为当事人权利,是否行使亦应由当事人自决,仲裁或法院均不应就此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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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小坤
律师,法学博士,广东瀚诚律师事务所主任

广东瀚诚律师事务所主任,法学博士

著名劳动法专家:长达20年的劳动法从业经历,曾任深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首席劳动仲裁员,深圳市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主任;深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委员,参与众多法律法规的起草工作。现任深圳市总工会建设和谐劳动关系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

资深的从业经历:担任众多500强企业在华法律顾问,处理过逾千起劳动争议。

深厚的学术背景:法学博士,深圳大学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研究所研究员。

丰富的授课经验:主讲数百场劳动法规相关的培训与大型会议。

工作经历

彭律师是广东瀚诚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

彭律师担任众多知名企业法律顾问(其中包括平安保险集团、平安银行、华为、华强集团、粤港供水、华丝股份、长城国际、艾默生电气、雅达电子、深日油墨、柯尼卡美能达、埃赛力达、奥兰若、艾奕康、赛尔康、科博贸易、利丰采购、黛丽斯、爱斯福电讯设备等),处理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产生的,尤其是涉及劳动关系方面的各类法律问题,接受法律咨询并提供法律意见,审查修改起草劳动合同、内部管理制度及法律意见书等各类法律文件,代理客户在各级仲裁庭和法院参与劳动纠纷、合同纠纷以及知识产权纠纷等仲裁和诉讼活动,处理过逾千起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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