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建立了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征求工会意见,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 由于大家对于《劳动合同法》过于关注,有相当部分同仁以为单方解除通知工会之规则系源于该法,但实际上这种理解是错误的。其实,该规定最早来自于2001年修订后的《工会法》。遗憾的是最高院之司法解释就此项程序性要求鲜有笔墨。依《工会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处分职工,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 企业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要求重新研究处理时,企业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2. 就此问题,北京及上海两地的司法指导意见恰好可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