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镇波 专栏

“本单位工作年限”是否等同于“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时间”?

很多人会以此得出这样的推论:不管劳动者在新单位的实际工作时间是否满十年,只要调动前后新旧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满十年的,新单位就有义务与劳动者签署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很多人会以此得出这样的推论:不管劳动者在新单位的实际工作时间是否满十年,只要调动前后新旧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满十年的,新单位就有义务与劳动者签署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但是,《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是:“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上述推论要得以成立,必须满足以下前提:“本单位工作年限”等同于“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时间”。笔者认为,“本单位工作年限”与“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时间”并非同一概念,若其是同一概念,《劳动合同法》与《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就没有必要对其作出不同的表述,否则有失立法的严谨性精神,而且会误导民众“张冠李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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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镇波
律师,广东瀚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著名劳动法专家:善于灵活合法处理劳动纠纷,擅长事前预防劳动社保法律法规风险,降低用工成本、减少劳动纠纷、保护商业秘密。曾任深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资深劳动仲裁员,获“广东省优秀劳动仲裁员”、“深圳市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


资深的从业经历:长达10年的劳动法从业经历,长期担任审理组长,审理劳动争议案件2000余宗。担任多家知名企业的法律顾问,其中包括利丰贸易公司、中粮集团深圳公司、赛格晶端显示器公司、先进微电子公司等,并曾为众多机构、企业提供劳动法律法规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