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用人单位未按约定支付经济补偿超过一个月的,除劳动者同意继续履行的外,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竞业限制条款约定义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解读:
1. 就竞业限制补偿对价延迟支付而引致之合同效力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方面之前同样未有明确规定,各地方因地制宜采取相应措施或制订指导意见。
2. 有关地方之情况简要概括或援引如下
北京:
依笔者之实践经验,北京地区就此问题鲜有成文之规定,实践中把握之准则系要求用人单位务必于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予以支付,否则可能面临有关协议被主张立即终止之风险。
上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