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欣 专栏

对比解读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征求意见稿)

依最高人民法院已颁布之相关司法解释,结合北京、上海的地方司法指导意见,节选司法解释四征求意见稿中关于劳动关系之重要条款,笔者制作本对比解读如下,供读者诸君参考。

依《中国法院网》2012年6月28日通讯,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就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于6月27日发布了《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司法解释四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建议。

依笔者之个人观点,自《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以来,所有关于劳动关系之司法解释(包括中央及地方之相关司法解释)皆围绕“意思自治”与“强制性劳动标准”之适用展开博弈,简而言之,在劳动关系领域,双方当事人的自主约定到底于何程度可获法律之确认?从司法传统上考量,综合分析近10年来的中央及地方司法解释[1],北方地区相对强调强制性劳动标准之适用,以免处于强势之用人单位行意思自治之名,行欺压员工之实;而南方地区则相对尊重意思自治之适用,希望对劳动关系之调控能够相当程度回归劳动合同之合同特性,以弥补法律不能安排一切之局限。

鉴上,依最高人民法院已颁布之相关司法解释,结合北京、上海的地方司法指导意见,节选司法解释四征求意见稿中关于劳动关系之重要条款,笔者制作本对比解读如下,供读者诸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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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欣
大成劳动法团队资深律师

在加入大成之前,罗欣曾历任钱伯斯榜单中二家顶尖专业劳动法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高级律师,并曾任某知名500强公司的内部劳动法顾问;

专长于劳动法及人力资源管理实践,他的工作涉及众多领域,包括制造业、金融业、IT业、医药业、市场研究业、零售业等;

主要负责劳动法律相关文书的起草及各类劳动争议的处理(包括调解、仲裁及诉讼),就协商解除、裁员、停工事件、集体协商及内部调查等案件提供现场支持;

在诸多报章和期刊上发表关于劳动法的文章,例如上海律师,新闻晨报,上海金融报、东方早报及人才市场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