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里说的“境外人员”包括外国人,也包括台港澳人士,“来华”特指“到大陆”的意思。
《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本规定适用于在内地就业的台、港、澳人员和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员的内地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依法登记的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而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本规定所称外国人在中国就业,指没有取得定居权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依法从事社会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行为。”通过这一比较,我们可以看出台港澳人士来华就业是明确包括“派遣”这一途径的,而外国人则没说清楚。
《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本规定所称在内地就业的台、港、澳人员,是指:(一)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二)在内地从事个体经营的香港、澳门人员;(三)与境外或台、港、澳地区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受其派遣到内地一年内(公历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在同一用人单位累计工作三个月以上的人员。”按此规定,是否累计工作三个月以下台港澳人员可以不办就业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