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劳动合同法》已经生效4年多了,但关于经济补偿与两倍赔偿的问题依然争议不休,甚至有些人对经济补偿和两倍赔偿的基本理解都还没到位。
尽管在《劳动法》之前针对员工离职有过用人单位在特定条例下发放“生活补助费”规定,但《劳动法》时代才开始真正使用经济补偿的概念,《劳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因此,原劳动部制订了《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该《办法》进一步明确了经济补偿的发放标准和具体办法:协商一致、不能胜任工作、医疗期满、情势变迁与裁员的情形下用人单位需要根据劳动者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其中协商一致与不能胜任工作情形封顶12个月,而不能胜任工作、医疗期满和情势变迁情形则需要提前一个月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