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枫 专栏

从职工到董事,强者还是弱者:新公司法下的“职工”角色
——《公司法》与《劳动法》双重视角下的解读

新《公司法》将职工与股东、债权人同样作为公司利益相关方,提升了职工参与公司治理的法律地位,加强了职工权益的维护和保障。本文将从职工参与公司治理与职工权益保障两方面,对新公司法中涉及职工角色地位的相关规定进行解读和探讨。

前言:

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新《公司法》),新《公司法》于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本次修订中,对《公司法》的部分条款进行了实质性修改和调整。

其中,“保护职工权益”“加强公司民主管理”“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强化董监高责任”等,成为这次《公司法》修订的诸多亮点。尤其引人注意的是,新《公司法》第一条立法目的中增加了将“职工”作为一方,与公司、股东和债权人三大权益主体并列,成为公司四大相关方之一,是新《公司法》在立法宗旨、立法理念上的重大突破,未来可能会对公司立法和司法实践产生深远影响。

在传统观念中,公司法主要是保护公司、股东权益,职工权益一般通过劳动法来体现。但这次新《公司法》在修订中,一方面将职工与股东、债权人同样作为公司利益相关方,提升了职工参与公司治理的法律地位;另一方面在以公司及其治理为主要规范对象的公司法中,同样加强了职工权益的维护和保障。

本文从职工参与公司治理与职工权益保障两方面,通过《公司法》《劳动法》的双重视角,对新公司法中涉及职工角色地位的相关规定进行解读和探讨。

一、新公司法强化职工参与公司治理

职工对公司的管理权和参与权,是基于公司法对职工在公司中的最新定位。作为与公司利益最直接相关的一大主体,需要法律赋予其更多管理权和参与权来更多地维护公司及自身利益。新《公司法》中,职工参与公司治理,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职工董事、审计委员会成员和职工监事,从担任公司职务角度行使相应管理和监督职责。

(一)职工成为董事会成员

新《公司法》第六十八条规定,职工人数三百人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除依法设监事会并有公司职工代表的外,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

因此,新《公司法》施行后,对于人数超300人的公司,其面对的选择很直接,要么设立监事会并依法选任职工监事且职工监事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要么选任职工董事。换言之,对于人数超300人的公司,至少要接受一名职工代表以董事身份深度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

上述修订听取了广大职工的利益诉求,既加强职工代表有序参与公司治理,强化了职工代表的地位,也能够促进公司治理现代化与民主化,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

不过,新《公司法》并未对职工董事的职权做任何特别规定。因此,从原则上说,职工董事应当享有非职工董事的全部职权。当然,第七十一条中,关于董事被股东会无正当理由解任,董事可要求公司赔偿这一权利,不应适用于职工董事。

一般来说,职工董事体现职工代表这一性质的职权主要包括:

  1. 对涉及职工合法权利或大多数职工切身利益的董事会议案、方案提出意见和建议;

  2. 就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提出董事会议题;

  3. 依法提请召开董事会会议,反映职工合理要求,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等。

至于职工董事的责任和义务,职工董事既然是董事会成员之一,原则上也应承担董事的全部义务和责任。修订后的新《公司法》,在多个方面新增或加重了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包括董事负有催促股东出资的义务、清算义务、勤勉义务、忠实义务;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存在故意和重大过失的,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协助出逃出资的董事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对公司违规分红、违规减资负有责任的董事也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等等。

可以说,新《公司法》对于董事的履职要求是非常高的。因此,在考虑职工董事能否充分代表员工的权益的同时,也需要考虑职工董事候选人是否具备一定的法律和商业素养,能否妥善地完成法律规定的义务,否则也将有被追究法律责任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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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枫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劳动法业务组组长
现任北京市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学会常务理事等职。

主要专业领域为:劳动法、公司法,擅长处理劳动法领域法律事务及劳动人事争议案件,长期为公司提供人力资源相关劳动法咨询及法律顾问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