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斌 专栏

解开员工“再次入职”的四大困惑

“好马也吃回头草”。对于身边的同事离职后再次入职,大家早就习以为常了。但当这些员工与公司“第二次握手”之后,公司与其应当重新签订劳动合同,还是继续履行原来签的那份合同?本文将解答有关员工再入职的四大问题。

近日,“离职的下属又给公司投简历”的话题登上了微博热搜。

“好马也吃回头草”。对于身边的同事离职后再次入职,大家早就习以为常了。但当这些员工与公司“第二次握手”之后,在劳动权益方面也会遇到一些“特别的困惑”。

比如说,员工再次入职后,公司与其应当重新签订劳动合同,还是继续履行原来签的那份合同?如果重新签订劳动合同,能否再次约定试用期?离职前和再次入职后工龄应当连续计算吗?如果员工再次离职,双方未新签竞业限制协议,再次入职前签的竞业限制协议是否还管用?

困惑一:再次入职必须重签劳动合同吗?

首先要明确一点:员工再次入职原公司,并非双方恢复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原合同,而是重新建立劳动关系,所以双方应当及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如员工再次入职后,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亦不存在公司就签订劳动合同与员工进行磋商,员工拒绝订立的情形,公司应按规定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如果存在原劳动合同未到期,员工离职后再次入职,虽未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但双方达成合意仍按照第一份合同内容继续履行等情况,双方不再重新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员工要求二倍工资差额的,也有可能不被支持。但如公司不能证明双方就继续履行原合同等达成合意的,应当承当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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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斌
劳动法专家

周斌(阿斌),劳动法专家,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杂志主编,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方微博“上海12333”负责人,资深劳动法专栏作者。

2008年起在《人才市场报》每月点评劳动争议典型案例,2011年他在《劳动报》上的劳动法专栏文章获得第二十届上海新闻奖。

他是上海市法学会劳动法专业委员会委员、上海劳动保障学会劳动法专业委员会委员、上海浦东新区劳动保障学会理事,兼任上海合拓企业管理公司《一级人力资源管理师》主讲教师、上海市总工会培训中心《劳动关系协调员》培训教师、上海市劳动保障学会《人事上岗证书》培训教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培训中心《人力资源法务咨询师》培训教师等。